轉衛福部公告 身心障礙服務最新防疫措施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為降低感染風險,調整相關身心障礙服務措施,說明如下:

一、於疫情期間,住宿型社福機構原則上暫停探視,但服務使用者,出現機構無法安撫之嚴重身心不適症狀等情形,得允許探視。

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的服務人員或服務使用者,原本於109年期間應完成健康檢查者,已展延至109年12月31日前完成即可,但新進服務人員及服務使用者仍應在到職前或入住前接受健康檢查。

三、身心障礙家庭托顧服務員,健康檢查在109年8月31日前到期者,報請地方政府同意後,就可以延長至109年12月31日前執行完成即可,但新進家庭托顧服務員仍需備妥有效期內的健康檢查資料。

四、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實地評鑑延至110年3月辦理。

五、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每年需完成的20小時在職訓練,自109年1月20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前已開放認證數位學習課程及遠距教學等授課形式時數,但急救訓練相關課程仍維持實體授課。

公告衛生福利部來函為配合財政部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本部「108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之申請期限

衛生福利部為配合財政部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展延「108年度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之申請期限至109年6月30日止,若未及於109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請,則不予受理。

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服務一把罩

臺南市社會局為避免家中有身心障礙者的家庭因不知道如何尋尋求幫助而錯失機會製作”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服務一把罩” 提供需要者家庭依照自己的所需,掃描圖片中的QR code 或點擊下方連結,即可前往臺南市社會局官網查看相關服務細節及申請辦法。

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

家庭關懷訪視服務

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計畫

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

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

身心障礙者通報、生涯轉銜、個案管理暨心智障礙者雙老家庭支持服務

https://sab.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

臺南市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支持與訓練及研習

亦可電話撥打06-2982585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身障福利科詢問

*資料來源臺南市社會局

服務員的洗手五時機與洗手正確步驟

鑒於目前新冠肺炎疫情,服務員務必牢記掌握以下洗手五時機與洗手時的正確步驟

一、洗手五時機:

1 接觸個案前

2 接觸個案後

3 接觸個案血液體液後

4 執行技術前(如測量血壓或處理食物)

5 接觸個案環境後

二、洗手七步驟:內外夾弓大立腕

協會丁護理師關心您

*圖片來源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清明連假結束後民眾仍務必落實個人衛生及社交距離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清明連假期間人潮移動頻繁,假期結束後民眾仍務必落實個人衛生,並與他人保持社交距離,避免出入人潮擁擠場所,若無法維持社交距離請配戴口罩。搭乘大眾運輸時請全程配戴口罩並配合體溫測量措施。若身體出現不適,請戴口罩儘速就醫,並告知醫師旅遊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TOCC),以及時診斷通報。

指揮中心表示,為降低社區感染與傳播風險,防止未被發現感染源潛在傳染鏈威脅國內防疫安全,該中心除已訂定因應武漢肺炎疫情之公眾集會、大型營業場所等指引,並函請各縣市政府,落實轄內旅館、餐廳、大型營業場所及觀光旅遊景點等相關防疫措施,也請民眾務必配合,並與他人保持室內1.5公尺以上、室外1公尺以上之社交距離,或正確配戴口罩。搭乘大眾運輸時亦請全程配戴口罩,屢勸不聽者最高可處1萬5千元罰鍰。

指揮中心提醒,縣市政府未來對於人群聚集之觀光旅遊景點,應加派人力進行社交距離宣導,對於未保持社交距離者,加強勸導保持距離或配戴口罩,並提供備用口罩。

*資訊來源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協會辦公室將於04.01.2020正式遷址至臺南市新營區金華路一段382號

本會目前會址:台南市新營區東興路201號,租約將於109年3月31日屆期,因本會業務及員工人數皆有成長,目前會址空間已不敷使用;已另覓得合適會址地點:台南市新營區金華路一段382號,即將搬遷。另,新址之聯絡電話與傳真亦將一併變更;電話:06-6562535、06-6562215,傳真:06-6561823。

108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申報資格與辦法

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告:為減輕身心失能家庭的租稅負擔,財政部於108年修正所得稅法,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無該法所訂排富規定情形就可以適用,每人每年定額扣除 12 萬元(詳見宣導單張)。